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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与意义
 http://www.huai18.com.cn 07年07月31日 老北京网 怀旧论坛
     最近几年,为了给破坏文物的违法行径披上合理的外衣,有人打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旗号,肆意“修改”定义明确的专业术语,苦心孤诣地曲解国家颁布的法律条文,①比如“历史文化街区”这样本属于文物的范畴,被别有用心地曲解为“与文物在本质上不同”的概念;“保护”这样本来有严格定义的动词,被精心地篡改为“保存——更新——延续”的所谓“发展思路”,等等;致使本来是严谨的法律和科学领域的专业术语,被解释得面目全非。由于这个说法出自“××专家”,而普通读者不明就里,只能相信“××专家”,因而造成了相当恶劣的影响。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篡改和曲解被个别职能部门“采纳”到“旧城改造”等房地产开发的实际工作中,②在“历史文化街区”中原来“保存得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文物”,被“更新——延续”、实际上是摧毁、破坏得不见了踪影,代之以材料是钢筋混凝土、外观造型上不伦不类的所谓新式仿古建筑,造成历史文化遗产和信息的破坏与消失,因此其危害已经不仅仅局限于思想意识形态上的误导,并且直接侵入了物质领域,导致大量本属于国家民族人民的“历史文化街区”这种特殊类型文物的迅速灭失。可见这样解释的实质,就是用国家民族人民的大利益,去换取极少数房地产商等人的私利。因此我们认为,分析对于“保护历史文化街区”进行曲解的来龙去脉,找出这类曲解祸国殃民的本质,很有必要。

     “历史文化街区”这样一个名词术语,近十几年来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此前还有一个名词术语“历史文化名域”,也是文革结束后出现的新词儿。此后又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名词术语,如“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等,都是因为这些“城”、“镇”、“区”、“村”、“街区”里面保留着较多的经历了许多世代遗留下来的“历史文化”而得名的。为“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区”、“历史文化名村”等等命名,目的就是要更有效地保护它们。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0月28日通过并公布的(下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以下简称《文保法》)第二章《不可移动文物》专列一条,即第十四条,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及其基本的操作程序:“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也就是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概念所指的,就是以“历史文化”命名的某种特殊的现代聚落,“历史文化”是这些现代聚落与其他现代聚落的本质区别——所有的聚落都是人的生活区,而以“历史文化”命名的现代聚落是这样一种特殊的生活区,由于所谓“历史文化”不仅仅是该聚落内部成员所拥有的“遗产”,更是中华民族甚至是全人类所拥有的公共“遗产”,因此从全民族全人类的大利益出发,保护“历史文化”就是这些现代聚落内外所有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当全民族的大利益与个人或集团的小利益发生冲突时,孰轻孰重,也是这些现代聚落内外所有公民应当自觉分清的。“历史文化街区”是《文保法》中的法律术语,命名的条件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就是说两个条件必居其一:或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革命纪念意义”。这两个条件是“历史文化街区”命名的硬指标,是所有被命名了的“历史文化街区”事前早已经具备了的特质,这种特质决定了“历史文化街区”的性质是“文物”,是“不可移动文物”中的一种类型。“保存文物”不够“丰富”、不“具有重大历史价值”、不“具有革命纪念意义”的“街区”,不能够成为“历史文化街区”,而只能称为“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街区”既然是文物,并且保存文物特别丰富;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是目前我们所有的公民尤其是文物工作者,对待所有类型的文物,包括这种“不可移动文物”在内,所应该而且必须采取的态度;我们首先必须考虑的就应该是抢救和保护,以“历史文化”为这些现代聚落命名的目的本在于此,而不应该拿着国家给文物工作者的奉禄,以“保存——更新——延续”名目对文物进行彻底的破坏。

     既然《文保法》已经阐明了“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由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历史文化街区”的认定已经有了法律依据,“历史文化街区”的命名过程本身就是法律程序的结果,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再来讨论“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呢?如前所述,我们不得不再次讨论“历史文化街区的价值和意义”,是因为仍然有少数人法律意识淡薄,商品经济意识强烈,无论“历史文化街区”还是“非历史文化街区”,在他们眼中都是“商品”,尽管所有权是社会公共的,却可以通过种种乾坤挪移术转移到个人或小集团手中,最终变成“商品房街区”;当这种种行径受到善良人们的质疑时,他们只好不顾《文保法》已经阐明了的“历史文化街区”本质上作为(不可移动)文物的价值和意义,自己另外编造一套“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各自“本质完全不同”的价值和意义。我们知道,那些“镇”、“区”、“村”、“街区”因自身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而获得命名之后,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们一直为居住在“历史文化名——镇、区、村、街区”以外的人们所羡慕甚至是景仰,而他们自己也往往为此而自豪。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应该看到,居住在这些因“历史文化”而得名的“城”、“镇”、“区”、“村”、“街区”里面的居民们,也往往是社会地位比较低、经济实力比较弱、生活水平比较差的弱势群体。政府出面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是在尽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是功德无量的大好事。但是具体怎样才能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改善他们的经济状况?在没有弄清楚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居民们的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实力较弱、生活水平较差——原因何在的情况下,简单地把他们的问题归咎于“历史文化街区”的存在,以为只要铲平“历史文化街区”,再建造起钢筋混凝土的高楼大厦,这些居民就会摆脱穷困,看起来是一个最容易的推卸责任的办法,实际上却是缘木求鱼,完全不能实现。

     其实如果我们反过来想一下,“历史文化街区”是居住在里面的居民们穷困的原因吗?换句话说,他们的穷困是由“历史文化街区”造成的吗?不是。如果他们居住的“街区”没有以“历史文化”命名,他们就会摆脱穷困吗?结论是显而易见的——不会。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居民们的社会地位较低、经济实力较弱、生活水平较差,原因很多很复杂,虽然在短时间内我们可能无法找到所有原因,但可以肯定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不是他们穷困的原因,更不可能是他们穷困的主要原因。事情可能正好相反,国内外无数的经验告诉我们,如果能够抓住机遇、掌握契机,居住在“历史文化街区”里面,很可能成为由穷困转向富裕的得天独厚的条件。要解决他们的穷困问题,首先要知道他们穷困的原因。以北京为例,“历史文化街区”里面的居民一般有两个来源,一是解放前和解放初期的房东,占现在人口的少数;二是历年入住的租房户,占现在人口的多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低水平、社会财富分配上的不够均衡、人口的人为增加,都是他们不能由穷困转向富裕的原因。他们中间有些人在“历史文化街区”被铲平、推倒之前,已经陆续摆脱了穷困,迁到了新的生活环境中去;有些人在“历史文化街区”被铲平、推倒之后,仍然没有摆脱穷困。由此亦可见,他们的穷困或者富裕,与居住在什么样的“街区”里没有必然的联系。

     遗憾的是,近几年来,在商品经济大潮的冲击下,在物质利益的诱惑驱动下,这些因“历史文化”而得“名”的“城”、“镇”、“区”、“村”、“街区”,常常被某些人“量化分析”得只剩下经济价值,解释得面目全非,原因是在房地产开发商眼里,“非历史街区”是肥肉,“历史文化街区”更是肥肉,因为后者往往更加接近古城中心,光是后者的名声就可以卖上一个好价钱,而某些人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恰好与房地产开发商一致。其中具有代表性并且特别具有欺骗性的说法是“要把保护文物古迹与保护历史街区区别开来”,简而言之,文物古迹可以“保护”,而历史街区实际上不必“保护”。他们 说“文物古迹是不可移动的文物,包括建筑、遗址、墓葬、石刻等。它的根本属性是文物,主要特征是个体性,纪念性和观赏性。它是历史文化的载体,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不发生直接的必然的联系。而历史街区包括古街区、古村落、古集镇等,它的根本属性是生活,主要特征是群体性,实用性和更新性。它是现实生活的场所,与现代人的物质生活紧密联系。保护文物古迹的目标,是尽量保存其历史的真实性,尽可能延缓其变化更新的速度。而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是在改善其实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所变化更新,尽量使其历史要素得到保存延续。如果将两者混为一谈,主观上把活动的街区变成凝固的文物,客观上又不可能阻止翻新改建,最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历史街区和文物建筑有相似的一面,但本质完全不同。文物建筑首先是纪念物,而历史街区是生活场所。保护文物建筑可以乃至追求见物不见人,见古不见今,要以物为本,直白地说,保护的目标就是要让它‘死’,最多‘半死不活’。而保护历史街区则既要见物更要见人,既要见古更要见今,要以人为本,直白地说,保护的目标就是让它“活”,让它活得更潇洒,更有性格。历史街区的灵魂是历史文化的定性和文化的延续性,而不是文物的定性和文物的凝固性。之所以把历史街区称为‘历史文化街区’而不是‘古老建筑街区’或‘古老生活街区’,就是承认它首先是一处现代人生活的场所,只不过这个场所中包涵着深厚的或比较深厚的历史沉淀,保存有比较多的历史遗迹和历史风貌。”③

     这里面有三处“根本性”的错误:一是似乎一般人都缺少常识,不具备区别“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能力,“将两者混为一谈”,“主观上和客观上”都“硬要”做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编造出来的麻烦事,于是警告人们“最后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不要拿鸡蛋往石头上碰,如果一意孤行,就会在商品经济大潮里碰得头破血流;二是把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对立起来,提出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各自有着完全不同的“根本属性”,即所谓文物古迹的“根本属性是文物,主要特征是个体性,纪念性和观赏性。”而历史街区的“根本属性是生活,主要特征是群体性,实用性和更新性”;第三是虽然打着“保护”的幌子,却宣扬“保护”的“前提”是“改善其实用功能”,由此而似乎必然地推论到“有所变化更新”,于是推论出“保护”就是“改善、更新”,“保护”与“改善、更新”变成了同义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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